持因公護照的申請者須提交:
1、有效期自發(fā)還護照后不得少于3個月的護照
2、簽證申請表1份
3、署有日期和簽名的荷方邀請函,此函應注明
A、訪荷目的
B、出入境荷蘭的日期
C、邀請方是否承擔訪問相關的所有費用
D、擔保條款:申明邀請方全權保證出訪人按時回國
E、邀請公司的全稱、地址和電話號碼;該邀請必須致函申請人所在單位,而 非其個人
4、申請人雇主署上日期和簽名的派遣信,此信應注明:
A、申請人姓名
B、出訪目的
C、出入境荷蘭的期
D、工作單位是否承擔所有相關費用
E、派遣信簽署人的姓名、單位地址和電話號碼并加蓋公章
注:以上資料以各國使館更新信息為準。